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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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我们将按该事故发生时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 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 我们就其事故发生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抚恤金给付 | 若身故,我们给付 3000 元抚恤金。 |
除抚恤金给付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猝死;
(5)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药物过敏;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
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主险-中意乐成长儿童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抚恤金 | 3000元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附加险-中意附加投保人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第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第二被保险人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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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药补偿 | 已获得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性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任何补偿 |
未获得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性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补偿)×90% |
附加险-中意附加意外伤害每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 (确认为残疾后第7个月开始每月领取一次,至23周岁或身故,最长领取240个月)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自残、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整形等;分娩、流产、椎间盘突出症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